各位教职工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(2018年第60号),纳税人2021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未及时确认的,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。请务必于2020年12月31日前登陆个人所得税APP操作,具体操作方法参见附件。
财务室
2020年12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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