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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的通知

文字:冯健敏    图片:    编辑:庄顺发   发布时间:2020年12月10日   点击数:

各位教职工: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(2018年第60号),纳税人2021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未及时确认的,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。请务必于2020年12月31日前登陆个人所得税APP操作,具体操作方法参见附件。


财务室     

2020年12月10日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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