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教职工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以及所属地方税务局的要求,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应向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条件
2017年度(2017年1月1日—2017年 12月31日)年所得额(税前收入)达12万元的教职工。
每位教职工均需登陆“广东省地税微信公众号”或广东省电子税务局,查看本人2017年“年所得额合计”数是否超过12万。如超过12万需进行申报,未超过12万则不用进行申报。具体方式可选择下方的“微信申报”或“网页申报”方式查询。
二、申报时限及要求
1. 申报时限为2018年3月31日前;
2. 如出现有应补税款、应退税额,请先不要申报,退出税务申报系统,查找原因,核对确认后再申报。
三、申报方式
1.推荐方式:微信申报
2.其他方式:网页申报
四、法律责任
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,税务机关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,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,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财务室
2018年3月15日